(2015)利执字第0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磊、黄建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磊,黄建华,武恩奎,蔡锐,汪贺奇,江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404-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武恩奎,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蔡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汪贺奇,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江近然,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2)利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恩奎、黄建华、江近然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祝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