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安某某。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臧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