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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路竣淞。被执行人陈世满。被执行人楚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楚雄开发区汽车城餐饮区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015.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请求将该案委托给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案已委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4)鱼民初(二)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2015)鱼执字第196号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