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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张璐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