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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小冀东街村。法定代表人:付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林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贾会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宏钊,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