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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汉财与黄元隆与史方春与史贻德与叶彩云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财,黄元隆,叶彩云,史贻德,史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32-4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财。申请执行人黄元隆。被执行人叶彩云。被执行人史贻德。被执行人史方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523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7月30日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海南国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叶彩云、史贻德名下位于海口市XX东村281.1m2[土地证:海口市国用(2009)第XXXXXX号]城镇住宅用地。在2014年9月5日的拍卖中,买受人黄何文(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XXXXX)、张丽娟(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以1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4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龙执字第4513-3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彩云、史贻德名下位于海口市XX东村281.1m2[土地证:海口市国用(2009)第XXXXXX号]城镇住宅用地的查封。二、位于海口市XX东村281.1m2[土地证:海口市国用(2009)第XXXXXX号]城镇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归买受人黄何文(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XXXXX)、张丽娟(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X)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何文、张丽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述裁定书已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以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买受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被告知上述土地已被规划为道路,遂以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公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拍卖。因海南政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政和土评(2014)(估)字第0302号《土地估价报告》未载明上述土地存在的规划情况。后经本院查明,上述土地属海口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口市金牛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XX地块范围。依据控规,上述土地规划道路占用面积约124m2,剩余规划用地面积157.1m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1),容积率≤3.0,建筑密度≤15%,建筑高度≤80m,绿地率≥35%。因用地面积小,形状不规则,单独建设可能难于满足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施规程(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公正的;”经审查情况属实,裁定撤销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国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叶彩云、史贻德名下位于海口市XX东村281.1m2[土地证:海口市国用(2009)第XXXXXX号]城镇住宅用地的拍卖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