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秀清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马秀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山,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清,农民。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山,被上诉人马秀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7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