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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遵义市好帮手燃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申诉行政通知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16号遵义市好帮手燃气服务公司:你公司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以好帮手公司从2002年登记至今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因政府征收拆迁公司财产所在地,拆迁方房开公司暴力拆迁后,工商部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撤销公司登记不公正且处罚过重,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你公司提供证据,你公司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