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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海明与被告瓮金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明,瓮金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谢海明,男,汉族,1953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告瓮金峰,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土地承包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明与被告瓮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瓮金峰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