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担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袁作甲、苏玉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担字第7号申请人王海燕,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杨艳,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作甲,男,汉族,1946年4月3日出生,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苏玉群,女,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海燕与被申请人袁作甲、苏玉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中,申请人王海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袁作甲、苏玉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海燕撤回对被申请人袁作甲、苏玉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