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仕兵与杜立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仕兵,杜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复字第00002号复议人(原异议人)卢丹,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张其功,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苏仕兵,居民。被执行人杜立文,居民。复议人卢丹因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执异字第00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2月11日卢丹与杜立文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4日杜立文向苏仕兵借款250000元,2014年1月6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由杜立文偿还。2014年7月1日卢丹与杜立文登记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了(2014)赣执字第3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卢丹为被执行人。卢丹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卢丹与被执行人杜立文在杜立文借款时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追加卢丹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卢丹执行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人卢丹的执行异议。卢丹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4)赣执异字第0060号执行裁定。理由:复议人与杜立文于2014年7月1日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复议人一直在娘家生活。杜立文向苏仕兵借钱,复议人一无所知,且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属杜立文个人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0060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戴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林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