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74���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斌。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