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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74���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斌。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