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2015)安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绰号“月光饼”,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波,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第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指派助理检察员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从2014年初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被告人欧阳某某从107期至119期(其中118期没有坐庄)开始自行坐庄,以电话形式收取他人“六合彩”码单,先后收取了欧阳某彦、卢某、欧阳某兰、唐某珍、何某方等人的码单,共计7192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处警,在安远县欣山镇大胜村将正在收取他人码单的被告人欧阳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六合彩”码单。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议。辩护人叶波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不持异议,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较好的认罪表现;2、被告人本人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在参与“六合彩”赌博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管制的刑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公案机关系在被告人欧阳某某丈夫何其东协助下将被告人欧阳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证人卢某、何某方、唐某珍、赖某、何某东、欧阳某伟、杜某洪、唐某兰、陈某霞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案涉案码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电话形式接受他人赌注,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系初犯,其系在其亲属协助下被抓获归案,同时还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后,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管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卢 学 勤人民陪审员 邱 小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