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仁华与杨明成、刘恩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华,杨明成,刘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刘仁华。被告杨明成。被告刘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华与被告杨明成、刘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明成、刘恩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明成、刘恩玲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