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苏义信与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义信,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苏义信。被执行人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大场镇大场村。单位负责人张成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义信与被执行人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4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字第351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