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平,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平,系东莞市横沥铭准五金制品厂经营者。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付荣。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1100元及利息为限)。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1100元及利息为限)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