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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翟怀才与张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怀才,张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翟怀才,男,住齐河县。被告:张立斌,男,住齐河县。原告翟怀才诉被告张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怀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思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怀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张立斌在我处借款31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过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张立斌在原告翟怀才处借款31400元,上述借款经过原告翟怀才催要,被告张立斌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2月4日被告张立斌给原告翟怀才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400元,并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并经开庭质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立斌在原告翟怀才处借款31400元,后经催要被告张立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上述借款经过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张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翟怀才借款3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张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培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