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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鹰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贵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5000元。二、以上冻结、提取、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