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鹰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贵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5000元。二、以上冻结、提取、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