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山与被执行人靳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山,靳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山,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张孝村。被执行人靳俊清(又名靳俊杰),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石碑村。申请执行人李兴山与被执行人靳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运盐民港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靳俊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港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