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百加得电子有限公司与徐苏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1号原告浙江百加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苏忠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金武柳商初字第001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百加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苏忠支付担保代偿款51226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3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百加得电子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范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