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钧与被告朱萌松、朱亚那、何小华、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钧,朱萌松,朱亚那,何小华,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28-5号原告:曹钧。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萌松。被告:朱亚那。被告:何小华。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钧与被告朱萌松、朱亚那、何小华、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钧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钧申请撤回对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钧撤回对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