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范宇松与王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宇松,王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范宇松。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明。委托代理人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宇松与被告王泽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宇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