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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程言静,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云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云龙区莲花井巷XX-XX-XXX室,但目前居住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XX-XX-XXX号。应以经常居住地即徐州市云龙区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XX-XX-XXX号,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