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华与刘若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刘若涛,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若涛,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沈伟,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姜华,系本案上诉人,与沈伟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若涛、原审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姜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