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华与刘若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刘若涛,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若涛,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沈伟,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姜华,系本案上诉人,与沈伟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若涛、原审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姜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