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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257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胡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开发区九江路东。法定代表人薛心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少华,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0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 宜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