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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奎与王宝金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王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奎,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被告:王宝金,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奎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