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奎与王宝金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王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奎,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被告:王宝金,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奎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