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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秀芝、尹立新等与祝占省、隋秀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芝,尹立新,唐倩颖,唐萌萌,祝占省,隋秀烘,李培培,祝依诺,祝守迅,王春元,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629号原告赵秀芝,农民。原告尹立新,农民。原告唐倩颖,学生。原告唐萌萌,学生。以上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尹立新,系其母亲。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占省,农民。被告隋秀烘,农民。被告李培培,农民。被告祝依诺,儿童。被告祝守迅,儿童。以上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培培,系其母亲。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元,农民。被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志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秀芝、尹立新、唐倩颖、唐萌萌与被告祝占省、隋秀烘、李培培、祝依诺、祝守迅、王春元、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芝、尹立新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东生,被告祝占省等五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元、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21时18分许,祝建坡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7KM+200M处时驶入逆行线,与被告王春元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牵挂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道路北侧刘淑芬、刘国杰、贾东方的房屋,造成祝建坡及乘车人唐瑞东死亡,两车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间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建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春元负次要责任,唐瑞东无责任。被告王春元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赵秀芝系唐瑞东的母亲,尹立新系其妻子,唐倩颖、唐萌萌系其子女。被告祝占省、隋秀烘系祝占坡的父母,李培培系其妻子,祝依诺、祝守迅系其子女。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393717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祝建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春元负次要责任,唐瑞东、刘淑芬、刘国杰、贾东方无责任。二、河间市公安局沙洼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两张。主要内容:户主赵秀芝;之子唐瑞东;儿媳尹立新;孙女唐靓颖;孙子唐萌萌。唐瑞东因车祸于2014年12月15日死亡。三、河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唐瑞东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四、停尸费、整容费收据一张,金额10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险35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核实被保险车辆及驾驶人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及另一死者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告王春元、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未提供证据及答辩状。在开庭质证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丧葬费已包括停尸费和整容费。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一、二、三被告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停尸费、整容费已包含在丧葬费中,对证据四不予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21时18分许,祝建坡醉酒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7KM+200M处时,驶入逆行线,与被告王春元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F×××××、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道路北侧刘淑芬、刘国杰、贾东方的房屋,造成祝建坡及驾驶车辆乘车人唐瑞东死亡,两车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间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建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春元负次要责任,唐瑞东无责任。原告赵秀芝系唐瑞东之母,1946年11月25日出生;尹立新系唐瑞东之妻,1974年4月27日出生;唐靓颖系唐瑞东之女,2007年11月3日出生;唐萌萌系唐瑞东之子,1999年8月23日出生;均为农村户口。被告王春元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险35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该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102元×20年=182040元;丧葬费42532元÷2=212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年×6134元=7360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32691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因该事故死亡二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56236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81195元(270651元×30%)。剩余189456元,由被告祝占省、隋秀烘、李培培、祝依诺、祝守迅在继承祝建坡遗产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秀芝、尹立新、唐萌萌、唐靓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赔偿137458元;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河间支行,账号62×××57,唐萌萌。被告祝占省、隋秀烘、李培培、祝依诺、祝守迅在其继承祝建坡遗产份额内赔偿18945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2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3037元,被告祝占省、隋秀烘、李培培、祝依诺、祝守迅在其继承祝建坡遗产份额内负担3602元,原告赵秀芝、尹立新、唐萌萌、唐靓颖负担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春景审判员  张久成审判员  郝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