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泉刚与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9号原告:张泉刚。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守琴,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刚与被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泉刚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