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塑料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塑料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塑料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塑料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太阳能烘干系统工程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本案合同签订地在被告公司,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太阳能烘干系统工程合同》第八条解决争议方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该打印部分内容被划去,并手写注明“如有争议,诉讼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解决”,同时,该合同第九条载明“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被告未能提供其所持有的合同与该合同进行比对,无法证实手写内容是否系原告单方修改。另外,原告提交的“竣工移交证书”上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该移交证书上注明“如有争议,石家庄新华区法院解决”。被告提交的“竣工移交证书”系其单方盖章,未加盖原告印章,不能推翻原告提交的“竣工移交证书”。同时,薛传成作为被告施工方负责人于2014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上也载明“如有争议,石家庄新华区法院解决”。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有凤人民陪审员 刘洪磊人民陪审员 左晓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邢 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