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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小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字第1356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75年。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巴秋鸽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