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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x与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被执行人黎x,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张x与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黎x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且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