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x与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被执行人黎x,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张x与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黎x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且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