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丹阳,系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