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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丹阳,系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