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德文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文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38号罪犯周德文,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作出(1996)重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德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0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5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5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周德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德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并缩减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