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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陈金根。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锦绣花苑12幢1201。法定代表人陈根清,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金根与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陈金根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金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