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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李正昆、陈方恩其他民事执行通知书(19)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田执委字第00002号陈方恩:你(单位)与王金海、李正昆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师民初字第322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