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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毕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