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道月泓,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卫斌,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南,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郝玉荣,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郝玉荣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92221元,案件受理费466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69元,以上共计554751元。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回款10762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被执行人郝玉荣名下无存款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郝玉荣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号、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号房屋经本院轮候冻结后,该房屋已经被申请执行人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的执行案件中依法评估、拍卖,本院已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解除上述房屋的轮候冻结。因买受人的原因,短期内无法支付被执行人郝玉荣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系列借款债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郝玉荣名下宁A×××××号车辆的产权已被我院冻结,本案执行费7869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佳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