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季权文与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693-1号原告季权文。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法定代表人:廖肖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权文诉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权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08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彦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200元为原告季权文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权文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担保人李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2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08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