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与孙小洁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孙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小洁,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诚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洁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1371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4年8月31日到期部分执行完毕。执行费2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