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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郑建先与启东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先,启东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7-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先,男,汉族,住��鸡市金台区光明村,身份证350321197006166459。被执行人启东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裕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向阳镇向北村5组。本院在执行郑建先与启东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24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