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开君与范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君,范立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吴开君。被告范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君诉被告范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开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立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吴开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