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建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97号罪犯刘建升,河北省迁西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建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曾受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关于该犯的相关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升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及表扬奖励等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升予以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