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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晓红、龚勇与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龚勇,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晓红,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龚勇,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许亮,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廷麟,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林刚,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龚勇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龚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龚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红、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晓红、龚勇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苟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