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传海与被执行人王宁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传海,王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傅传海,男,1967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宁娜,女,1960年11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傅传海与被执行人王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被告王宁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传海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调查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因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且双方已自愿和解,现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据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