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53号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乡丁坂村。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系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系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郭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水艇,系该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9元,减半收取2529.5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