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7月14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住四川省仪陇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仪陇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谭某在仪陇县新政镇辣百度火锅店宴请朋友,席间喝了约2至3瓶啤酒,后驾驶自己的川R3B6**号小型轿车,搭乘朋友蔡某某、任某从滨江大道到康宁街多密多蛋糕店拿蛋糕,后原路返回,行至宏德大道盛世王朝KTV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被告人谭某的血液提取登记表、证人蔡某某、任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南)公(物)检(乙醇)字(2015)32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