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发松与陈利平、毕岳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发松,陈利平,毕岳明,雷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肖发松。被执行人陈利平。被执行人毕岳明。被执行人雷洪俊。申请执行人肖发松与被执行人陈利平、毕岳明、雷洪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发松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利平、毕岳明、雷洪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肖发松代偿款92099.73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肖发松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