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峰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树生与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天鑫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树生,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天鑫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武树生。被告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献,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闫勤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化安,该公司职工。被告邯郸市峰峰天鑫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艮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树生诉被告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峰峰天鑫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树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树生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朝帅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