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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执字第0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哲龙与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哲龙,李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691-1号申请执行人魏哲龙,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成,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哲龙与被执行人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809号民事调解书:李建成偿还魏哲龙借款6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哲龙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6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