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兰生与被告刘锦锦、梁晓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刘兰生,男,1964年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锦,男,1978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小武,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晓斌,男,1978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生与被告刘锦锦、梁晓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生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碧波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陈紫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谢碧波打印责任人:李滢 更多数据: